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规划局
【发文字号】 厦规[2010]68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6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规〔2010〕68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建立规划建设诚信体系,加强对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的监管,推动城乡规划不良信息管理工作的开展,营造诚实守信的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

  

  
厦门市规划局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建立规划建设诚信体系,加强对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的监管,推动城乡规划不良信息管理工作的开展,营造诚实守信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是指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建设、设计和测绘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是指对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或与其有关的活动中产生的与诚实守信有关的信息记录,主要是对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记录。

  

  第四条  厦门市规划局负责收集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不良行为信息,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的证据和资料;将收集到的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范畴的不良行为及证据及时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汇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涉及规划管理范畴的处理结果;将各项不良行为整理形成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并对外发布。

  

  第五条  有关单位应加强对规划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规划编制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良行为:

  

  (一)承揽城市规划编制任务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备案而未报备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四)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良行为: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规划许可的;

  

  (二)不按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方案征集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

  

  (四)建设工程放样未经市规划局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未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设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

  

  (六)建设工程未经市规划局规划条件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而组织竣工验收的;

  

  (七)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八)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进行建设的;

  

  (九)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仍未按规定要求自行拆除的;

  

  (十)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行为。

  

  第八条  设计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良行为:

  

  (一)未按照核发的资质证书及其规定的资质等级承揽设计任务的;

  

  (二)未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工程设计要求而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提交的设计文件、成果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经济指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拒不按照市规划局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更改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的;

  

  (五)擅自在施工图中调整已经核准的建筑规模(如:层数、建筑面积、地下室、层高、建筑高度等)、使用性质、使用功能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