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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莞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办[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7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东莞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科技贷款

  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建设工作,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按照《关于与省科技厅签发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城市项目合同有关事项的复函》(东府办复〔2009〕250号)和《关于申请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专项资金的批复》(粤科函规划字〔2009〕1483号)的文件精神,并参照《广东省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联合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10〕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是财政性专项资金,合计5000万元,包括省科技厅在我市指定银行开设指定帐户一次性存入1000万元省科技贷款风险准备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按照其规定负责管理和核销,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和我市财政配套的4000万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专项资金),以及上述专项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贷款风险补偿按1:4的比例由省、市专项资金分摊。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对由我市财政配套省的4000万元专项资金及其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为市科技局)负责专利质押贷款日常业务管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质押贷款的备案登记;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以下分别简称为市府金融工作局、人行东莞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负责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政策指导和行业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市专项资金和存放帐户的监督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的评价考核。

  

第二章 使用原则、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使用原则。

  

  (一)根据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目标重点,确定需要支持的科技贷款重点领域和项目。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规范程序,科学评估,择优扶持。

  

  (三)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风险准备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并及时核销。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条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推动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建设的相关工作和项目实施,具体包括注册地在东莞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市民营科技企业、专利优势企业、专利培育企业、专利试点企业、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以专利权出质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企业贷款项目,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府金融工作局、人行东莞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按照我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的有关办法审定后决定是否给予贷款风险补偿。

  

  第七条  使用标准。由金融机构直接向企业发放以专利质押为主担保方式的贷款,从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中按照金融机构贷款的5%提取风险准备金,若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供贷款而发生损失,贷款本金损失额的70%在提取的5%贷款风险准备金额度内给予补偿。

  

  由金融机构直接向企业发放以专利质押为主担保方式的贷款是指不需要提供其他实物资产抵押、质押和担保机构保证的商业金融机构贷款,具体包括以下两类情形:

  

  (一)完全专利权质押贷款。

  

  (二)不完全专利权质押贷款。除落实专利权质押外,另只可追加股东个人信用保证或追加关联企业保证。

  

第三章 使用方法


  第八条  市专项资金在省专项资金划拨到位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一次性划入指定银行开设的指定帐户,单独列帐。

  

  第九条  纳入该办法给予扶持的合作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东莞市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经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批准在东莞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机构要建立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与市科技局签定合作协议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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