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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水利厅
【发文字号】 冀水建管[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7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邯郸至大名(冀鲁界)高速公路大名滞洪区段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邯郸至大名(冀鲁界)高速公路大名滞洪区段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冀水建管〔2010〕49号 2010年5月31日)


  

  邯郸市交通局公路项目办公室:

  你办《关于申请邯郸至大名(冀鲁界)高速公路大名滞洪区段防洪评价审查的报告》(邯交项呈[2010]23号文)及相关资料收悉。2010年5月10日,我厅组织专家对《邯郸至大名(冀鲁界)高速公路大名滞洪区段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并形成《邯郸至大名(冀鲁界)高速公路大名滞洪区段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以下简称《评审意见》)。经研究,基本同意《评审意见》,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邯郸至大名(冀鲁界)高速公路大名滞洪区段工程(以下简称邯大高速)穿越大名滞洪区的位置以及特大桥300年一遇、路基及其他桥梁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二、同意《评价报告》采用的设计洪水成果。

  三、同意邯大高速在滞洪区内拟建的桥梁位置。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提出增设1500m行洪通道的方案。根据地形条件,行洪通道桥梁中心桩号为k56+789、k58+200和k61+000,宽度分别不小于500m、300m、700m。

  漳河特大桥滞洪区内部分、中心桩号k54+902处小桥及小引河大桥梁底高程满足要求,其余桥梁梁底高程均不满足要求,均须抬高至不低于45.95m。卫运河特大桥滞洪区内部分梁底高程不满足要求,须抬高至不低于46.63m。

  四、邯大高速在滞洪区内桩号55+500-56+100,56+800-59+000,59+800-60+300,60+700-61+300,61+800-63+200五段长5300m路基高程不满足设计防洪标准,建议抬高至不低于46.24m。鉴于滞洪区一旦滞洪,路基两面受水,建议加强路基防护。

  五、小引河大桥梁底高程、桥长满足要求,但桥梁中心线与河道水流方向夹角偏小,河道内同组桥墩中心线须顺水流方向布设。同时对河槽两岸岸坡进行浆砌石防护。防护长度为桥梁投影上游20m至下游40m,防护深度在河道冲刷线以下0.5m,护砌高度与滩地齐平。

  六、九里沟中桥桥梁长度以及与河道水流夹角满足要求。设计梁底高程不满足要求,应抬高至不低于45.95m。因河道断面较小,桥梁应加大跨径一跨跨越。

  七、桥梁跨越河道堤岸段禁止设置集中排水孔,滩地上方集中排水应顺桥墩接至地面,并修建防冲设施。

  八、堤岸防护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投资计入高速公路工程的总投资内,且与主体工程同期设计、施工、完工。堤岸防护工程设计连同按照批复文件修改补充后的涉水部分主体工程初步设计一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九、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前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资料文件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十、建设项目施工中禁止在河道内设置料场或预制件场。施工期间按受河道主管部门的检查。

  禁止汛期破堤施工,禁止在河道内打坝筑埝。

  十一、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清除河道内建筑垃圾,恢复河道原貌,并组织水利专项验收。

  

  附件:《邯郸至大名(冀鲁界)高速公路大名滞洪区段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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