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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漳政综[2010]69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05-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7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漳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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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培育大中型农村流通企业。鼓励支持大中型流通企业,加快县(市)、乡、村三级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建设力度,提高统一配送率,扩大农家店覆盖面。支持供销社积极参与“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提高农村消费水平。鼓励支持大中型流通企业和具有竞争优势的农产品流通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向农村延伸经营网络,实现规模扩张。积极发挥流通龙头企业在农村流通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每年重点扶持2-3家农村流通龙头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改善农村消费、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

  (八)发展农资现代流通网络体系。以漳州火车西站货物运输物流园区建设为契机,建设一个具有仓储、配送、信息服务等功能齐全的闽南农资物流批发市场。支持县级区域农资配送中心建设,鼓励大型农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和集约化经营。培育和完善供销社庄稼医院为农服务功能,引导农资流通企业在开展化肥、农药经营的同时,增加农业机械、小型农具、饲料、种子等品种经营,构建技物结合,综合服务的农资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三、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流通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

  (九)赋予协调功能。各级政府要利用供销合作社点多面广、扎根基层的优势,进一步发挥其重要作用,使其成为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和骨干力量。凡国家和省对农业、国有商业、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除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市经贸委会同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等部门开展在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中布局规划、政策实施、项目申报、建设督导等工作。建立加快全市农村流通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经贸委和市供销合作社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工商局、农业局、物价局、安监局、人行、农行、农发行、国税局、地税局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供销合作社,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十)拓展服务领域。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经济组织联合会,积极吸引和接纳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类涉农企业、组织加入供销合作社各级联合社。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五新”推广工作,将有关农业“五新”推广使用成效和市场对产品的技术、质量要求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农业科研、教育、农技推广等部门。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有计划地整体推进农村综合服务社建设,为农民开展商品购销、综合维修、科技信息、文化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提供便民实用的综合服务。医药、烟草、邮政、通讯、石油、建材、盐业、保险、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开展农村销售业务。发挥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归口经营的主渠道作用,支持供销社烟花爆竹物流龙头企业建设,实现全市统一配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

  (十一)完善农资储备。进一步完善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和化肥、农药救灾储备制度,建立农药淡季储备制度,继续实行由供销社农资企业承担化肥、农药淡季储备和救灾储备任务。根据“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将化肥、农药淡季储备、救灾储备所需的贴息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加大对农村流通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二)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国家、省级财政支持我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发改委、供销社等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各级财政每年整合有关专项资金,集中财力支持农村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2011年起,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仓储冷链系统建设、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农家店”建设、商品储备设施建设、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培育农村市场主体建设。重点支持供销社农资、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再生资源回收和烟花爆竹五大经营服务网络升级改造。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研究、制定促进农村流通业发展政策,并安排相应的财政扶持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十三)方便农村流通主体税费缴纳。对农村流通企业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执行。对供销合作社以及开展农产品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初级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中小流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困难性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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