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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门诊特定检查 范围: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2.心脏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3.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4.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5.彩色多普勒仪;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支付比例为:检查结果为阳性,个人负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检查结果为阴性,个人负担50%,统筹基金支付50%。各地根据基金的支付能力,可自行确定个人负担比例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三) 门诊特定慢性病种 范围:1.高血压(ii、ⅲ期);2.糖尿病(i、ii型);3.冠心病;4.结核病;5.脑梗死; 6.癫痫;7.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8.病态窦房结综合症;9.支气管哮喘;10.支气管扩张症;11.萎缩性胃炎;12.十二指肠溃疡;13.溃疡性结肠炎;14.类风湿关节炎;15.系统性硬皮病;16.慢性心功能不全;17.前列腺增生;18.强直性脊柱炎;19.慢支合并肺气肿;20.其它经市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认定的慢性病种。 支付标准为:患有一种特定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一年门诊医疗费支付限额为1200元;患两种以上特定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一年门诊医疗费支付限额为1800元。 (四)门诊特殊病种 范围:1.恶性肿瘤;2.白血病(血友病);3.器官移植;4.尿毒症;5.帕金森氏综合症;6.系统性红斑狼疮;7.肾病综合症;8.慢性肾炎;9.精神分裂症;10.躁狂忧郁症;11.精神发育发迟滞;12.肺心病;13.慢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期);14.再生障碍性贫血。 支付比例及限额:肾病综合症、慢性肾炎、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精神发育发迟滞、肺心病、慢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20000元,个人负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30000元,个人负担15%,统筹基金支付85%;恶性肿瘤、白血病(血友病)骨髓移植、器官移植术后患者进行抗排斥药物治疗和尿毒症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费用,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60000元,个人负担10%,统筹基金支付90%。 五、统一家庭病床建立及支付标准 (一)建床:因患恶性肿瘤晚期维持生命治疗的、脑血管意外导致肢体瘫痪的、骨折牵引治疗的等符合住院条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参保人员,由本人申请、二级以上医院经治医生出具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建立家庭病床。 (二)支付标准:按住院待遇执行。 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地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