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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宿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宿政办发[2010]121号
【颁布时间】 2010-05-31
【实施时间】 2010-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7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统一全市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门诊特定检查

  范围: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2.心脏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3.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4.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5.彩色多普勒仪;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支付比例为:检查结果为阳性,个人负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检查结果为阴性,个人负担50%,统筹基金支付50%。各地根据基金的支付能力,可自行确定个人负担比例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三) 门诊特定慢性病种

  范围:1.高血压(ii、ⅲ期);2.糖尿病(i、ii型);3.冠心病;4.结核病;5.脑梗死; 6.癫痫;7.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8.病态窦房结综合症;9.支气管哮喘;10.支气管扩张症;11.萎缩性胃炎;12.十二指肠溃疡;13.溃疡性结肠炎;14.类风湿关节炎;15.系统性硬皮病;16.慢性心功能不全;17.前列腺增生;18.强直性脊柱炎;19.慢支合并肺气肿;20.其它经市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认定的慢性病种。

  支付标准为:患有一种特定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一年门诊医疗费支付限额为1200元;患两种以上特定慢性病的参保人员一年门诊医疗费支付限额为1800元。

  (四)门诊特殊病种

  范围:1.恶性肿瘤;2.白血病(血友病);3.器官移植;4.尿毒症;5.帕金森氏综合症;6.系统性红斑狼疮;7.肾病综合症;8.慢性肾炎;9.精神分裂症;10.躁狂忧郁症;11.精神发育发迟滞;12.肺心病;13.慢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期);14.再生障碍性贫血。

  支付比例及限额:肾病综合症、慢性肾炎、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精神发育发迟滞、肺心病、慢性肝炎(肝功能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20000元,个人负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30000元,个人负担15%,统筹基金支付85%;恶性肿瘤、白血病(血友病)骨髓移植、器官移植术后患者进行抗排斥药物治疗和尿毒症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费用,每人每年支付限额为60000元,个人负担10%,统筹基金支付90%。

  五、统一家庭病床建立及支付标准

  (一)建床:因患恶性肿瘤晚期维持生命治疗的、脑血管意外导致肢体瘫痪的、骨折牵引治疗的等符合住院条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参保人员,由本人申请、二级以上医院经治医生出具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建立家庭病床。

  (二)支付标准:按住院待遇执行。

  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地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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