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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安政[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政〔2010〕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征收范围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属于城市污水处理费缴纳范围的用户必须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以缴纳污水排污费为由拒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征收主体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收费主体,统一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各代征单位于每月10日前上缴上月的污水处理费。

  (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水务集团公司在收取水费时按照用户用水量一并收取。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自建供水设施取水及其它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征收污水处理费办公室征收,市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具体征收方式为: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使用自建供水设施取水的单位,每年1月份向市征收污水处理费办公室上报本年的用水量(以水利部门核定批复为准),不得瞒报或少报。

  取用地表水的,用水单位在每月10日前,按水利部门核定的实际取水量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征收标准

  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城市居民用水为06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为1元/立方米,其它用水为08元/立方米。

  五、减免政策

  (一)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用户收取污水处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有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生产企业,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40%计收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或者省、市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的,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100%计收,排污者还应当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

  禁止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它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市征收污水处理费办公室根据被征收单位提供的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格部门出具的水质监测报告及随机抽检报告,确定当月收费标准。

  (三)对生产使用中水的单位和用户给予优惠,鼓励使用中水和其它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按照相应收费标准的50%计收污水处理费。市政环卫、园林绿化、洗车业、建筑业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使用中水。

  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纳入市财政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1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2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

  3同级财政批准的与发展城市污水处理事业有关的其它开支。

  (二)市区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资金计划,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和资金使用计划拨付有关费用。

  七、资金的监督

  价格、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明确取费主客体及相关取费政策。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监审年度城市污水处理费资金预决算,管理和使用好城市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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