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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10〕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法律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清理范围和工作任务

  

  规章清理的范围是省政府和郑州、洛阳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工作任务是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规章进行集中清理,查找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规章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目录。

  

  在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同时,各级、各部门要一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级、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发现限制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等问题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一并予以修改或废止。

  

  三、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办发〔2010〕28号文件要求,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和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章、规范性文件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认真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和郑州、洛阳市政府要积极配合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主动汇报、通报规章清理的情况和问题,把规章清理与地方性法规清理相衔接,保证规章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各级、各部门要把这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相结合,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问题;要注意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予以修改,该废止的要予以废止。

  

  四、清理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即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负责清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集中清理。郑州市、洛阳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各地、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负责组织集中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清理工作从2010年6月1日开始至2010年11月15日结束。具体步骤是:(一)组织动员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各级、各部门根据省政府的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明确清理工作任务,制订清理工作方案,落实清理工作人员,组织学习清理工作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二)审查公布阶段(6月21日至10月31日)。各级、各部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清理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规章,要按时完成废止和修改等立法程序;对其他需要修改的,可以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适时加以修改。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也要完成废止、修改等程序。立法程序、办文程序完成后,要公布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三)总结报告阶段(11月1日至11月15日)。各级、各部门要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县级政府的总结报告报省辖市政府;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总结报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汇总。汇总后的全省清理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期限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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