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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59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四)生猪集中养殖地区和屠宰加工基地。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增设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且不得从事代宰业务。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市政府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与本规划一起抓好组织实施。

  

  (二)开展清理整顿。由各市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对本地生猪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逐一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重新确认、限期整改、升级改造和关闭淘汰等措施,确保达到规划目标。

  

  1.符合《条例》及有关规定条件和省、市规划的,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

  

  2.符合设置规划但达不到《条例》及有关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达标合格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整改期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屠宰活动。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3.达到《条例》及有关规定条件,但不符合省、市规划等级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提升改造。到2011年年底前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进行整合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三)严格规划约束。各地新建和迁建、改扩建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省、市规划,并遵循“增一减一”、“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审批备案制度,各市在审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之前,要以书面形式向省商务厅征求意见。审批完成后,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商务厅备案。确需超出规划新建大型生猪屠宰厂(场)的,必须同步关闭周边小型屠宰场点,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分阶段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步骤安排,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全面实现规划要求和目标。省商务、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压缩、整合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过程中,要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市场监管。强化部门配合,加大生猪屠宰执法和市场监管力度,依法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厉打击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肉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食堂等销售、使用的肉品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执法体系,优化监管措施,探索建立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

  

  (三)规范定点猪屠宰厂(场)生产经营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搞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基础建设,加快技术进步,推行机械化屠宰、标准化管理和品牌化经营,强化定点屠宰企业出厂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快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设监管技术平台,推广屠宰加工远程监控和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推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定点屠宰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信用评价和公开发布制度,督促其依法生产、诚信经营。

  

  (四)实施政策引导。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定点屠宰厂(场)向机械化集中屠宰、连锁化物流配送方向发展。提倡大中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向农村地区延伸肉品经营网点,依托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实现跨地区冷链配送和冷鲜肉上市销售。鼓励大中型定点屠宰企业通过产权并购、资产重组等方式,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对小型屠宰企业进行兼并,组建屠宰加工企业集团,发展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市场销售等相关产业综合一体化经营。结合实施定点屠宰企业分级管理,支持质量优、信誉好的企业扩大产品流通,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现代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进入异地市场销售。

  

  (五)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积极向广大消费者宣传肉品科学消费常识,增强全社会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品牌消费意识,引导群众建立科学的肉食消费习惯。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各类专业培训,提高定点屠宰企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实行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制度,经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专业操作水平,保障屠宰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

  

  附件:

  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表

  

城 市

2009年

实际定点数

2010年末

规划定点数

2012年末

规划定点数

济南市

65

45

36

青岛市

51

48

42

淄博市

67

58

49

枣庄市

79

60

41

东营市

20

15

15

烟台市

154

105

61

潍坊市

136

110

80

济宁市

129

92

75

泰安市

118

85

46

威海市

70

45

25

日照市

68

55

30

莱芜市

22

21

9

临沂市

360

285

96

德州市

78

42

19

聊城市

121

85

62

滨州市

70

59

35

菏泽市

161

120

62

全省合计

1726

1330

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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