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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生猪集中养殖地区和屠宰加工基地。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增设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且不得从事代宰业务。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市政府要依据本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备案,与本规划一起抓好组织实施。 (二)开展清理整顿。由各市政府组织商务、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对本地生猪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逐一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重新确认、限期整改、升级改造和关闭淘汰等措施,确保达到规划目标。 1.符合《条例》及有关规定条件和省、市规划的,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 2.符合设置规划但达不到《条例》及有关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达标合格后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整改期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屠宰活动。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3.达到《条例》及有关规定条件,但不符合省、市规划等级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提升改造。到2011年年底前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进行整合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三)严格规划约束。各地新建和迁建、改扩建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省、市规划,并遵循“增一减一”、“总量只减不增”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审批备案制度,各市在审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之前,要以书面形式向省商务厅征求意见。审批完成后,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商务厅备案。确需超出规划新建大型生猪屠宰厂(场)的,必须同步关闭周边小型屠宰场点,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分阶段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步骤安排,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全面实现规划要求和目标。省商务、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压缩、整合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过程中,要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市场监管。强化部门配合,加大生猪屠宰执法和市场监管力度,依法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厉打击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肉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食堂等销售、使用的肉品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执法体系,优化监管措施,探索建立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 (三)规范定点猪屠宰厂(场)生产经营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搞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基础建设,加快技术进步,推行机械化屠宰、标准化管理和品牌化经营,强化定点屠宰企业出厂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快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设监管技术平台,推广屠宰加工远程监控和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推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定点屠宰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信用评价和公开发布制度,督促其依法生产、诚信经营。 (四)实施政策引导。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定点屠宰厂(场)向机械化集中屠宰、连锁化物流配送方向发展。提倡大中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向农村地区延伸肉品经营网点,依托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实现跨地区冷链配送和冷鲜肉上市销售。鼓励大中型定点屠宰企业通过产权并购、资产重组等方式,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对小型屠宰企业进行兼并,组建屠宰加工企业集团,发展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市场销售等相关产业综合一体化经营。结合实施定点屠宰企业分级管理,支持质量优、信誉好的企业扩大产品流通,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现代化、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进入异地市场销售。 (五)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积极向广大消费者宣传肉品科学消费常识,增强全社会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品牌消费意识,引导群众建立科学的肉食消费习惯。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各类专业培训,提高定点屠宰企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实行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制度,经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专业操作水平,保障屠宰加工产品的质量安全。 附件: 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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