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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宗教工作一处。 负责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依法保护佛教、道教团体、信教群众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指导佛教、道教团体及其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联系佛教、道教人士及信众,并做好相关工作;培养和推荐佛教、道教教职人员;指导区、县级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佛教、道教做好寺观的规划建设和维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点文物寺观的保护工作。 (五)宗教工作二处。 负责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信教群众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和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负责联系天主教、基督教人士及信众,并做好相关工作;培养和推荐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指导区、县级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做好教堂的规划建设和维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点文物教堂的保护工作。 (六)宗教工作三处。 负责伊斯兰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以及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依法保护伊斯兰教团体、信教群众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指导伊斯兰教团体、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负责联系伊斯兰教和民间信仰人士及信众,并做好相关工作;培养和推荐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指导区、县级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伊斯兰教、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及民间信仰事务进行管理;指导伊斯兰教做好清真寺的规划建设和维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宗教重点文物清真寺的保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