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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10]162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2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浙大城市学院与新西兰怀卡托大学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大学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浙大城市学院与新西兰怀卡托大学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大学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2010〕162号)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你院《关于调整中外合作办学uw项目学费标准的请示》(浙大城院发〔2010〕24号)和《关于调整中外合作办学usq项目学费标准的请示》(浙大城院发〔2010〕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与新西兰怀卡特大学合作举办的金融学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从26000元调整为28000元,你院和澳大利亚南昆士兰大学合作举办的国际贸易和国际商务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从23000元调整为26000元,自2010年秋季招生起执行,学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你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应按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二、你院在招生前应向社会公布学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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