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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乡市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文[2010]90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2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9年度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和先进单位表彰奖励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9年度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和先进单位表彰奖励的决定

  (新政文[2010]90号 二0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2009年,全市各目标责任单位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克服各种困难,强化运行调节,加快项目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努力改善民生,紧紧围绕省政府年初下达的责任目标和省、市重点工作,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较好的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再上新台阶,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06〕36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对完成2009年度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下列单位授予“新乡市目标管理优胜单位”荣誉称号

  红旗区人民政府、长垣县人民政府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新乡供电公司、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农业科学院、市供销社、市统计局

  二、对完成2009年度责任目标成绩较好的下列单位授予“新乡市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牧野区人民政府、延津县人民政府、卫滨区人民政府、辉县市人民政府

  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畜牧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农村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局、市水利局、市市区河渠综合管理办公室、市民族宗教局、市民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地震局

  三、对完成2009年度责任目标单项目标成绩较好的下列单位授予“新乡市目标管理重点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获嘉县人民政府、卫辉市人民政府

  四、对荣获2009年度新乡市目标管理优胜单位的责任人给予记三等功奖励

  李跃勇、薄学斌、熊西庆、贾生祥、张明、孟钢、刘庆宇、李红旗、杨国政、赵文场、张忠臣、胡海利、王炎明

  五、对连续3年荣获新乡市目标管理优胜单位的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有关人员各给予记三等功奖励

  徐鹏越、王显生、何录良、牟振斌、周彦斌、李瑞霞、孟宪光、孟繁荣、李分顺、张新民、苏建平、贾国良、孙晓红、王五星、卢兴远、赵善俊、吴加新、张军安、景胜、沈黎明、刘明

  以上获奖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并记入本人档案。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新政〔2006〕36号)的规定,对被评为2009年度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先进单位、重点工作单项奖先进单位给予下列一次性物质奖励:

  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各奖励10万元,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各奖励7万元,重点工作单项奖先进单位各奖励1万元。

  市直单位(驻市有关单位)目标管理优胜单位的按照人均各奖励300元,先进单位按照人均各奖励200元。奖励人数为荣获优胜、先进单位的一级机构2009年度在职人员、当年工作满一年。

  县(市)区政府和属市财政开支的政府部门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支付;非市财政开支部门的奖励资金、驻市有关单位的奖励资金由单位自筹(企业可摊入成本)。

  望以上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继续努力;全市各目标责任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圆满完成2010年度各项目标,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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