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城市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给予奖励: (一)私宰畜禽的; (二)破坏绿化的; (三)堆放垃圾、余泥渣土或污染道路的; (四)乱张贴广告的; (五)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 (六)偷盗、损坏路灯设施的; (七)偷盗、损坏防“四害”设施的; (八)违法养犬的。 第三条 奖励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举报非法屠宰点一次屠宰生猪5头以上,或牛2头以上、或羊、狗6只以上、家禽50只以上的,各奖励100元;举报猪每超过1头奖励20元、牛每超过1头奖励40元、羊或狗每超过1头奖励15元,家禽每超过10只奖励20元,每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二)举报破坏绿化的: 1、举报偷砍树木的,每次奖励200元; 2、举报侵占绿地或者其他破坏绿化行为的,每次奖励100元。 (三)举报堆放垃圾、余泥渣土或污染道路的,按垃圾体积或污染的道路面积奖励,敞开堆放垃圾0.5立方米以上,余泥渣土1立方米以上或者污染道路10平方米以上,超过12小时未清理的,奖励20元。 (四)举报乱张贴广告的: 1、乱张贴广告的,按撕下的纸张大小奖励:纸张小于16k,每张奖励0.01元;纸张大于16k,每张奖励0.02元。 2、大量印制广告并张贴的,按查获广告的数量奖励:纸张小于16k的,每张奖励0.005元,纸张大于16k的,每张奖励0.01元;查获的广告数量超过2万张的,奖励2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元。 (五)举报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按广告面积奖励: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足120平方米的奖励50元,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立柱广告奖励100元。 (六)举报偷盗、损坏路灯设施的: 1、举报撞断路灯杆的车主并提供其车牌号的,奖励100元; 2、举报偷盗、破坏路灯设施的,奖励100元; 3、抓获偷盗、破坏路灯设施嫌疑人的,奖励200元。 (七)举报偷盗、损坏防蚊闸的,每处奖励20元。 (八)举报违法养犬的: 1、举报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每只奖励10元; 2、举报饲养烈性犬的,每只奖励20元; 3、举报流浪犬每只奖励10元。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代替案件举报人领取案件举报奖励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市、区城管部门举报。市、区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及相关情况,并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详细情况,包括姓名(名称)、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或基本卫生状况描述)、违法时间及地点。必要时可向城管部门提供必要的照片、书证、物证、音像等资料或材料。 第六条 市、区城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转责任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做出处理。 第七条 受理举报及奖励程序 (一)登记。市、区城管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如实记录。同时将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登记清楚。 (二)办理。市、区城管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或调查,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调查或查处终结后,形成书面材料。 (三)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实经查证属实或被举报的案件办理终结后,受理人填写《深圳市城管业务举报奖励登记表》,自调查结束或案件办理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奖励决定告知第一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接到领取通知后,应当在3个月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有关举报者的材料及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凡违法规定私自调阅档案材料或者造成档案材料泄漏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作为市局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