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0]14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5-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5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0年浙江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0年浙江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10〕145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单位:

  

  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第19号令)及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项目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6〕252号)精神,全省将开展2010年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并委托浙江省医学会具体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目前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但尚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认定工作将采取资格审核、考试(免试)、认定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医师执业注册机关注册。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

  (1)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6年以上。

  从事眼耳鼻喉科专业和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可分别申报美容外科b类和美容外科c类。

  (2)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以上。

  (3)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3年以上。

  (4)负责实施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3年以上。

  3.经过浙江省医学会组织的医疗美容专业培训合格;或2006年以来经过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美容专业进修并考核合格;或在三级医疗机构美容科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4.近三年来未发生医疗事故。

  5.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所属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以上申报条件应同时具备。

  (二)免试条件

  符合本文规定申报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经审核合格,可免予考试。

  1.具有博士学位同时具备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者,博士研究生专业应与所从事专业对口,且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2.具有硕士学位同时具备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者,硕士研究生专业应与从事专业对口,且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三)申报材料

  1.《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请采用a4规格打印并装订,一式五份。申请表可从浙江卫生信息网(www.zjwst.gov.cn)或浙江省医学会网站(www.zjma.org)下载。

  2.《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和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3.单位出具的本人从事以上所要求专业的工作经历证明;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相关例数证明;近三年来未发生医疗事故的证明;单位年度考核情况复印件。

  4.经过浙江省医学会组织的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考核合格(证明或证书)的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本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四)申报科目和类别

  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必须按照本人的医师资格类别和医师执业范围,选定一个医疗美容科目和类别进行申报。

  (五)申报程序

  1.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进行业务工作情况考核,并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考核意见。

  2.民营医疗机构(含个体行医人员)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属人员,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业务工作情况考核,并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考核意见。

  3.所在单位按本通知规定提交的材料,逐级上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对审核合格的,由市卫生局统一将材料(材料袋封面见附件2)上报省医学会。省级医疗机构将材料直接报送省医学会。

  4.请各市卫生局及省级医疗单位于2010年7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浙江省医学会,并上报电子版汇总表,表格可在www.zjma.org下载。

  5.申报材料上报后,由浙江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者,发给相应专业考试准考证。参加考试的人员名单及考前培训、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试内容和形式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