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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进一步加大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的紧急通知》(国管办〔2010〕2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公共机构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反映。 附件:1.广东省公共机构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2.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的紧急通知》(国管办〔2010〕213号)(略) 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国管房地〔2010〕177号)(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广东省公共机构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5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的紧急通知》(国管办〔2010〕213号)等精神,确保实现我省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的目标,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落实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 2010年,我省公共机构用电、用水、用油指标要在2009年基础上降低5%。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各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各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现本地区公共机构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的详细实施方案,并将节能指标迅速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公共机构。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节能指标及分解方案、相关责任人、重点工作、保障措施等,并于6月20日前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县(区、镇)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将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报送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备案。海关、税务、质检、邮政局、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保监会、交通运输、人民银行、民航局、海洋局、测绘局等属于中央派驻地方的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工作由其所属国家主管部门负责。 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节能目标。省直各有关部门、市政府分管公共机构节能的领导是实现本系统、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承办部门负责人负责节能指标的分解落实,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各公共机构是落实节能减排指标的主体,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实现2010年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 二、切实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八大重点工作 (一)加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投入力度。各公共机构要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开展节能改造,重点抓好空调、采暖、照明、电开水器、冷库、信息机房等耗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 (二)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积极推广使用高效照明产品,全省今年将推广节能灯800万只以上。全省各公共机构要积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今年内要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今年对大宗用户购买高效照明产品按中标价补贴30%,需采购使用的省直部门,请对所需产品型号和数量进行统计,于6月15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推荐高效照明推广企业,协助省直部门进行低效照明产品改造工作。 (三)鼓励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能耗高、潜力大的公共机构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改造,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各级公共机构要完善配套政策,加大资金支持,研究建立有利于促进我省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的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