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镇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镇政规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5-28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5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段长江河道滩地管理的通告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段长江河道滩地管理的通告

  (镇政规发〔20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市区段长江河道滩地管理,保障河道工程的完整,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长江河道滩地是指长江主江堤迎水坡堤脚线与长江水域之间的过渡地段,是长江河道堤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在市区段长江河道滩地上,禁止违法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拆除或者损坏护滩、堤防工程设施;禁止倾倒废液、垃圾、残土或者果皮、烟头、包装物等其他废弃物污染滩地;禁止损毁护滩防浪作物或者砍伐堤防防护林;禁止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等非防浪作物。

  

  三、在市区段长江河道滩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长江岸线开发、滩涂围垦等活动,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护堤护岸林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加强市区段长江河道滩地的管理和保护,对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滩地上违法建设以及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应当坚决制止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