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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了提高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09〕1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5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0〕19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 统筹范围为辖区内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一)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最低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职工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为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辖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足额向参保单位作出预算,由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按月缴纳。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按三明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待遇 (一)个人帐户的划拨 在职职工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基数,退休职工以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的退休费为基数,按比例划入,具体划入比例:
(二)住院医疗待遇 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750元,二级医院为650元,一级医院为350元。退休职工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650元,二级医院为550元,一级医院为250元。当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不变。住院个人自付比例:
(三)门诊特殊病种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医疗待遇一览表(单位:元)
(四)参保职工转到统筹区外住院的,起付线调高300元,个人自付比例不变。异地安置的参保职工住院的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与参保地相同。 四、基金管理 (一)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核定收支、风险共担”的原则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二)实行市级统筹后,每年由市政府向各县(市、区)下达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和支出计划。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预决算、结算、稽核和约束激励制度等事项,按照三明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明财社〔2010〕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金征缴计划根据各县(市、区)参保人数、扩面计划和职工工资水平确定。未完成征收计划的,由当地财政拨款弥补。各县(市、区)年度统筹基金结余部分,30%归市级统筹基金上解市财政医保基金专户,70%留作各县(市、区)历年结余基金。县(市、区)年度基金收不抵支的,首先从留存当地的历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支付,留存当地的历年统筹基金结余不够支付的,在完成市下达基金征缴任务的前提下,可向市里申请拨付出险金额的30%,70%由当地财政承担。 (四)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历年基金结余是市级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实行市级统筹后历年基金结余暂留在当地,县(市、区)动用历年统筹基金结余,需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六)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解制度。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将月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于每月20日前上缴县(市、区)财政医保基金专户,县(市、区)财政于每月月底前上解市财政医保基金专户。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每月5日前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上报当月支出计划及上月支出情况,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根据各县(市、区)上报情况统一向市财政申请当月医疗费,由市财政于每月20日前向各县(市、区)财政下拨医疗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