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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6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部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了继续推动本市公共场所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做好2010年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重点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综便函〔2010〕50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决定今年继续在本市部分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2010年各区县应完成辖区内以下公共场所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一)全部住宿场所;

  

  (二)全部游泳场所;

  

  (三)经营面积400m2以上沐浴场所。

  

  二、工作安排

  

  (一)2010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开展住宿场所的量化分级评分;

  

  (二)6月15日至8月15日开展游泳场所的量化分级评分;

  

  (三)10月1日至12月10日开展沐浴场所的量化分级评分。

  

  三、工作要求

  

  (一)评分方法

  

  2010年公共场所量化分级评分表仍采用《关于开展本市部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009号)中相关《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各区县卫生局应根据2009年量化评分(标化分)的得分,结合行政处罚等情况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定。

  

  (二)监督频率

  

  根据2009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情况,2010年对相关公共场所监督频率要求如下:

  

  1、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为a级的,监督一次;

  

  2、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为b级的,监督二次;

  

  3、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为c级的,监督三次;

  

  4、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评定为不合格的,监督四次;

  

  5、因处理投诉举报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需要而进行监督的不受上述监督频率限制。

  

  (三)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有关场所评分完成后,将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按照《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的标识向社会公示,并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

  

  对具有两个以上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对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或沐浴场所进行量化分级评分并在各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公示。

  

  四、信息上报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做好量化分级评分的书面总结,并填写相应的汇总表,请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将住宿场所、游泳场所和沐浴场所量化分级评分总结和附表(书面和电子版)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同时将总结和附表的电子版抄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二)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12月20日前将全市住宿场所、游泳场所和沐浴场所量化分级工作总结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联系人:刘英涛;联系电话:2121608;传真:22121611;e-mail:jdc@smhb.gov.cn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张逢春、郑朝军;联系电话:64377020-2308、2307、64377020-2317(传真);e-mail:zhangfengchun@hs.sh.cn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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