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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通[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

  (徐政通【2010】9号)


  

  为进一步做好秸秆禁烧工作,保障人民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生态徐州建设,根据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和省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至10月20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加强对农用收割机的管理,所有麦茬、稻茬收割高度要低于15厘米,对于收割留茬高于15厘米的机割手,有关部门给予农机手每亩10元处罚。

  

  三、凡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焚烧秸秆的,依法对焚烧责任人处以每起200元罚款。对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火灾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大力推广秸秆还田、固化成型、气化等多种技术成果和措施,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从根本上杜绝焚烧秸秆现象。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是:12369。举报电话全天值班,随时接受举报投诉和现场查处。各县(市)区也要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市、县(市)区层层派出督查组,实行24小时巡查,巡查重点为机场周围、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等。积极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及时曝光焚烧秸秆行为。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焚烧秸秆的有关责任人,将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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