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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洛阳市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建设最佳投资软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豫政〔2009〕93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洛政〔2009〕9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人在日常交易活动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金融信贷、税费交纳、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和公用事业等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信用办组织实施,各职能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为执行本办法的主体。 第二章 守信和失信信用信息 第五条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 第六条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的记录; (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 (三)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奖项; (四)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优质产品; (五)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 (六)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认真履行借款合同; (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七条 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二)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拖欠债务、税款的记录; (四)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欠贷、欠息逾期在六个月以内; (五)违法用工,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记录; (六)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七)违反城乡规划许可进行房地产开发,拒不改正,受到行政机关查处的记录; (八)乱收费、乱涨价、非法集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八条 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的记录; (四)3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违反城乡规划进行房地产开发,受到行政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记录; (六)恶意拖欠贷款超过6个月以上或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税费的记录; (七)拒不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八)拒不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九)发生重大以上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 (十)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 (十一)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情况; (十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信息,应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