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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穗卫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6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广州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加强人员管理。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要充分发挥生物安全委员会的作用,会同安全保卫、人事、党团组织及后勤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从事生物安全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实验室人员档案管理系统,对接触病原微生物人员的姓名、岗位等信息、进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和从事的实验活动进行详细登记,实验室人员信息和实验室活动情况登记应长期保存备查。

  

  3.加强安全保卫措施。各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完善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加强宣传力度,提高职工防范意识,利用现代化手段加强人防和技防措施,并对重要部位实施重点保护。

  

  4.开展人员培训。市卫生局组织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骨干培训(培训安排另行通知)。实验室设立单位要落实实验室人员的培训,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纳入2010年继续医学教育的必修内容。

  

  5.进行物资储备。实验室应储备与风险水平相应、充足的洁净个体防护用品,并配备一些必需的安全设备。

  

  6.依法进行备案。各实验室设立单位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验室和实验活动项目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

  

  (二) 督查与整改阶段(2010年6-10月)

  

  1.区(县级市)卫生局要组织对辖区内已备案的实验室生物安全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实验室设立单位开展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重点监管单位,要不定期组织进行督查,力争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2.市卫生局将组织督查小组,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提出督查意见,限期整改,由区(县级市)卫生局对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核,仍不合格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 强化管理阶段(2010年10-12月)

  

  2010年广州亚运会期间,实验室设立单位在做好日常生物安全管理的基础上,强化对实验室活动、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运输及实验室人员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保存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的单位要在2010年10月15日前将入库封存的详细情况(种类、数量、状态等)上报市卫生局科教处。市卫生局将组织对重点监督单位进行不定期专项督查。

  

  (四)工作总结阶段(2010年12月底前)

  

  对2010年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进一步建立健全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各单位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切实提高认识,将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突出“一把手”负责制。明确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职责落实、措施落实。要督促各级各类实验室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实验行为。

  

  (二)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工作沟通及时上报信息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安排一名同志负责具体联络,并在每月最后一天上报本辖区(单位)当月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三)落实责任,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防范措施

  

  各实验室设立单位要深入研究本单位可能出现的实验室管理漏洞,以加强内部管理和基础防范措施为重点,避免麻痹思想,以“不发生”为总目标,以“严防范”为总要求,加强隐患的排查,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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