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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镇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10]128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负责依法行政工作,开展城市市容、环卫管理方面的政策调研,拟订、审核、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负责一般行政案件的审核、处罚案件听证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备;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城管系统行政执法。

  

  (五)市容管理处

  

  拟订实施城市夜景灯饰设置、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拟订城市容貌管理的规范、标准,开展市容市貌日常整治和达标创建活动;指导和监督实施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城市夜景灯饰设置设施养护维修和管理。拟订实施市区临时摊点设置专项规划;负责城市车辆清洗和临街建(构)筑物清洗、“乱贴乱画”清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监管。

  

  (六)市政处

  

  拟订实施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等市政设施年度大中修计划;对城市道路、桥梁实施统一的路政管理;负责市区主次干道的占用、挖掘管理以及开挖、恢复施工协调管理;参与市区道路范围内各类综合管线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市区停车场管理;参与城市照明工程交付使用和交接管理工作。

  

  (七)城乡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处

  

  拟订实施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拟订公共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开展市区环境卫生日常整治活动;划分城市建成区各区域保洁等级标准,指导和督促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指导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费用征收工作;检查、监督城区禁养家禽家畜工作;指导监督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及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市场化运作工作,负责环卫作业质量考核。指导农村垃圾处置和集中无害化处理;指导农村专业保洁员队伍建设;参与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选址、建设和验收;审核市级农村环境卫生补贴经费。

  

  (八)执法管理处

  

  指导和监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和调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负责装(设)备器材的计划、配置及更新等管理工作;负责计算机网络中心规划、建设和管理。

  

  (九)综合考评处

  

  负责对纳入考核的单位完成城市长效管理任务情况进行督查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协调市、区之间及市有关部门之间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负责信息收集、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拟订城市长效管理监督、考核与评价办法;受理各类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投诉和举报;负责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人员管理、日常维护和技术保障。

  

  (十)财务处

  

  负责内部经费管理和审计;负责收费、统计、票据管理及罚没物资处理。

  

  另按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工会。

  

  三、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5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5名;正副处长(主任)19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0名,副处长(副主任)9名。另核监察室主任、行政服务处处长、工会主任职数各1名。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分工。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市规划局负责查处除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的各类违法行为。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立5个科级派出机构(科级建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丹徒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京口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润州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新区分局、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南山分局。各执法分局接受市城管执法局和区政府(管委会)双重领导,指挥调度权属市城管执法局,工作重心在派驻属地。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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