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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淄人社发[2010]152号
【颁布时间】 2010-05-27
【实施时间】 2010-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7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对困难企业职工开展在岗或轮岗培训、对返乡农民工开展实用技能培训。继续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三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劳社发〔2009〕45号)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要求相关部门之间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协调机制,并将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情况作为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大资金使用效率。各区县要根据职业培训需求,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的比例,切实保障职业培训资金需要;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的培训成本和培训期限,按照培训的课时数,合理确定在岗农民工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中短期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各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施公开透明的监督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安全。

  

  (三)强化培训机构管理。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继续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对承担转移培训任务的技工学校,在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培训计划顺利实施。对承担各类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进行招投标,实行动态管理,并加强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各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

  

  (四)做好基础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动员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动员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要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并与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间共享相关信息。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为劳动者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技能鉴定服务,按规定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适当减免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参照《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培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函〔2009〕171号)执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状况,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五)保证培训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教材适应技术进步和技能人才培养需要的水平,加强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做好对培训过程的督导评估,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各类违约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确保培训质量。

  

  各区县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2010年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方案并组织实施,确定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于6月1日前报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企业科。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将《2010年淄博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进展情况表》(见附件)报送淄博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企业科。

  

  联系人:刘玲

  

  电 话:3175905

  

  邮 箱:qiyeke888@sina.com

  

  附件:2010年淄博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进展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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