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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92号
【颁布时间】 2010-05-26
【实施时间】 2010-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7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按照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加强古籍保护单位的规范化建设,积极做好我市推荐、申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和“河南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相关工作。

  

  (四)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省、市珍贵古籍名录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

  

  (五)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按照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市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建立市古籍综合信息资源数据库,各县(市、区)也要建立本地的古籍综合信息资源数据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古籍的出版、研究、利用工作,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发挥古籍应有的作用。

  

  四、建立古籍保护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卫生局、民委(宗教局)、文物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古籍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的古籍保护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强化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古籍修复、保护、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古籍保护工作任务较大的县(市、区)要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古籍的鉴定、定级及普查、保护咨询工作,推动古籍保护工作有效开展。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有关部门要制订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要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培养一批技术精湛、素质较高的古籍保护专业人才。积极开展古籍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各级各类图书馆要积极拓展文化教育宣传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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