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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0]146号
【颁布时间】 2010-05-26
【实施时间】 2010-05-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7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沪农委[2010]146号)


  

  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0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1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2010年上海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见附件1)印发给你所,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农业部《2010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和本市工作安排,2010年度对本市10个标准化养殖场和10个小型养殖场进行生物样品采集,鉴定出大肠杆菌375株,沙门氏菌55株,并测定其耐药性(mic)。

  

  二、我委畜牧兽医办负责组织本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组织实施工作。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本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采样、分离纯化、鉴定测定、数据汇总分析上报和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为保证动物源细菌抗菌剂细菌耐药性采样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采样和检测单位需按执行以下规定:

  

  (一)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分离和鉴定按照《动物源细菌分离和鉴定方法》(附件2)或参照相关国标执行。

  

  (二)检测和判断标准按照《抗菌药敏感性试验标准操作规程和判断标准》(附件3)执行。

  

  (三)确证方法按照国际公认的《临床和实验室标准化委员会》(clsi)执行标准执行。

  

  (四)市兽药饲料检测所的采样、细菌分离和鉴定、耐药性检测和结果上报等活动要按照《2010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采样、检测技术要点》(附件4,简称《操作要点》)执行。

  

  (五)样品应从养殖场(包括养鸡场、养猪场)抽取,其中规模化养殖场和小型养殖场各占50%。

  

  (六)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同时做好养殖场用药情况和饲料来源调查,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附件5)。一般情况下,每个养殖场填一份《采样记录表》,但对同一养殖场用药情况不同的动物群,应分别填写采样表格。

  

  (七)每一份采样记录表对应填写一份《耐药性检测结果统计表》(附件6)。

  

  (八)实行检测结果以电子版和纸质并行上报方式。其中,电子版直接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gov.cn),在中国兽药数据库下,选择耐药性监测数据库,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打开后直接输入检测结果上报(“具体操作”年内将由农业部组织培训)。纸质采样记录和结果统计报表应按统一格式填报。

  

  四、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要求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即时上报电子版检测结果。纸质检测结果报表分别于2010年6月底前和11月底前上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我委畜牧兽医办,并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我委畜牧兽医办。

  

  附件:1、2010年上海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2、动物源细菌分离和鉴定方法(略)

  3、抗菌药敏感性试验标准操作规程和判断标准(略)

  4、2010年度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采样、检测技术要点(略)

  5、采样记录表(略)

  6、耐药性检测结果统计表(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2010年上海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表1:采样与细菌的分离

  

检测单位

样品来源

采样地要求

采样部位

细菌数要求

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本市

鸡场、猪场各10个

泄殖腔拭子或动物组织

大肠杆菌375株,沙门氏菌55株



  注:1、同一养殖场采样时,应对不同饲养阶段的动物分别采样;对鸡的采样应该为雏鸡和成鸡,对猪的应为仔猪和架子猪,每一阶段的动物采样50份左右。

  2、采样与细菌的分离:采样和分离的方法按附录2、4进行;采样的动物种类、动物场和数量、分离细菌数量要求见表1。

  3、细菌鉴定:分别对分离株按附件2进行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鉴定。必要时进行血清学测定。

  4、细菌的耐药性测定:分别对分离的每种菌株按附件3对14种药做耐药性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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