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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0]55号
【颁布时间】 2010-05-03
【实施时间】 2010-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8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十小行业质量安全百镇百街示范创先活动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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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探索体制机制创新。以“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属地责任、完善行政服务”为重点,理顺条块关系,形成工作合力,探索建立“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十小”质量安全工作走上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示范创先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筹划。各级“十小”整规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示范创先活动的开展,深入发动、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做到活动有人组织、工作有人推进、措施有人落实、问题有人解决。各级“十小”整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示范创先活动的具体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二)层层发动,稳妥推进。市、县(市、区)两级“十小”整规工作领导小组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活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与要求,分阶段、有步骤稳妥推进。各示范主体特别是乡镇(街道)要以示范创先活动为契机,找准切入点,抓规范保质量安全,抓提升促行业发展,切实提高示范创先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示范创先活动全方位、多领域、深入有效地开展。

  (三)强化指导,培育特色。各级“十小”整规工作牵头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对示范创先活动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帮助“十小”业主对照示范创先标准查找问题、改进提高。参与示范创先活动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既把握总体要求,又突出自身特点,注重特色培育,使各类示范典型可看、可学、可借鉴,增强示范创先活动的生命力。

  (四)加大宣传,形成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宣传方式,加大示范创先活动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注重发挥“十小”业主在示范创先活动中的能动作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促进经营自律。要大力宣传推广示范创先活动中的典型,吸引更多的群众自觉投入到活动中来,扩大活动的群众基础,增强影响力。

  (五)严格考核,表彰先进。要完善考核和激励机制,保证示范创先的质量和水平。省、市、县(市、区)三级分级制订“十小”整规工作示范创先标准,达到标准的,分别由省、市、县(市、区)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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