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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探索体制机制创新。以“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属地责任、完善行政服务”为重点,理顺条块关系,形成工作合力,探索建立“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十小”质量安全工作走上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示范创先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筹划。各级“十小”整规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示范创先活动的开展,深入发动、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做到活动有人组织、工作有人推进、措施有人落实、问题有人解决。各级“十小”整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示范创先活动的具体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二)层层发动,稳妥推进。市、县(市、区)两级“十小”整规工作领导小组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活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与要求,分阶段、有步骤稳妥推进。各示范主体特别是乡镇(街道)要以示范创先活动为契机,找准切入点,抓规范保质量安全,抓提升促行业发展,切实提高示范创先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示范创先活动全方位、多领域、深入有效地开展。 (三)强化指导,培育特色。各级“十小”整规工作牵头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对示范创先活动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帮助“十小”业主对照示范创先标准查找问题、改进提高。参与示范创先活动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既把握总体要求,又突出自身特点,注重特色培育,使各类示范典型可看、可学、可借鉴,增强示范创先活动的生命力。 (四)加大宣传,形成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宣传方式,加大示范创先活动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注重发挥“十小”业主在示范创先活动中的能动作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促进经营自律。要大力宣传推广示范创先活动中的典型,吸引更多的群众自觉投入到活动中来,扩大活动的群众基础,增强影响力。 (五)严格考核,表彰先进。要完善考核和激励机制,保证示范创先的质量和水平。省、市、县(市、区)三级分级制订“十小”整规工作示范创先标准,达到标准的,分别由省、市、县(市、区)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