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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资料的形式审查,组织有关专家统一进行项目评审。 省科技厅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查,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报省财政厅共同行文。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由项目申报书直接生成,作为项目完成情况的验收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签订前,提供资金预算表和匹配资金证明,落实自筹资金、部门计划等项目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及各种无形资产的使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进行,不得侵犯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对有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和成果权属纠纷的项目不予立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侵权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项目的执行,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实行统一预算、核算,专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审计检查制度,开展立项申报预算评审、经费管理使用跟踪检查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四川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表》。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进行年度评审。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项目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 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和专项合同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和社会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三)资金使用(包括自筹、省财政补贴、地方财政匹配和投融资经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成果应用、技术再创新成果的水平,以及形成知识产权的情况; (五)经济、社会效益和市场情况; (六)成果转化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七条 成果转化项目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到成果登记机构备案登记。 第二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推荐单位审核上报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审核,下达意见书后方可执行。已签合同项目经批准撤销或者中止,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方可结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