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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职成司函[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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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内容

  1.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校方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单位顶岗实习期间,因实习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工伤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顶岗实习期间,因发生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 学生教学实训期间的校方责任。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被保险人组织或安排的校内教学实训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 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5. 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五、保险期限:一年和半年

  六、保费及保险金额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保费及保险金额,是以职业学校为全部在校注册学生投保为基础制定的,并按照保险期限分为一年及半年两种投保缴费办法。

  1. 投保一年缴费办法

  

  

保费

(元/人)

顶岗实习责任及教学实训责任

(主险及附加险)

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附加险)

每个学生每年责任限额(万元)

每个学生每年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万元)

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万元)

每人责

任限额

(万元)

累计责

任限额

(万元)

70

50

5

1200

10

100



  注:每个学生每年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包含在每个学生责任限额内。

  

  2. 投保半年缴费办法

  

  

保费

(元/人)

顶岗实习责任及教学实训责任

(主险及附加险)

学生实习第三者

责任(附加险)

每个学生每年责任限额(万元)

每个学生每年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万元)

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万元)

每人责

任限额

(万元)

累计责

任限额

(万元)

40

50

5

1200

10

100



  注:每个学生每年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包含在每个学生责任限额内。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201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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