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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09年度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进行阶段检查评估的通知 各项目承担单位: 为加强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以下简称公益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确保公益科研项目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国家标准委拟对2009年度公益科研项目进行阶段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目的 掌握项目执行情况,了解项目研究阶段成果,优化下一步工作方案,推动技术标准的前期研究成果尽快转化为国家标准,或争取我国优势特色领域国际标准话语权。 二、检查评估内容 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状态和经费使用情况两个方面: “项目实施状态”主要指研究任务的落实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研究成果支撑标准化工作情况,承担单位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研究思路的创新性,研究队伍的开拓创新意识,学术交流情况,以及项目管理是否规范等。 “经费使用情况”主要指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经费管理是否规范,项目经费到位和分科目执行情况等。 三、检查评估工作安排 项目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2010年9-10月)。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益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参与人员并可邀请本领域项目外同行专家,对项目实施状态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与研讨,并于10月25日前向国家标准委提交《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阶段执行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 第二阶段:检查评估会议阶段(2010年10-12月)。国家标准委将组织专家召开项目检查评估会议,项目检查评估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项目承担单位需向项目检查评估组提交相关文字材料,并汇报项目实施状态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检查评估会议时间、地点及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第三阶段:总结整改阶段(2011年1-2月)。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检查评估组专家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进行落实。国家标准委将在总结整改阶段期间检查整改意见和要求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将组织专家有重点地进行现场调研、检查和指导,各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四、文件报送要求 1.请2009年度公益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照《项目计划任务书》,认真填写《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阶段执行情况报告》,材料应文字简练,重点突出,按要求报送。 2.电子文件报送至以下邮箱:qich@sac.gov.cn,电子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邮件发送后请留意回执情况,以确定邮件是否收到。 3. 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承担单位盖章后寄送以下地址(普通装订即可):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综合业务管理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收件人:齐春辉 4.上述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10月25日(纸质文件以邮戳为准)。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齐春辉 电 话:010-82262903 邮 箱:qich@sac.gov.cn 附件: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阶段执行情况报告(格式) 附件: 密级: 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 阶段执行情况报告 (格式)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 二○ 年 月 日 一、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提纲 一、项目概况 项目的目标、任务及主要考核指标(应与项目任务书内容一致。如在项目执行中有调整的,应说明是否申请变更及批复情况),项目经费。 二、研究工作的主要进展 至今已开展哪些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预期阶段目标是否实现,与国内外同类研究工作相比的创新性等。如有重要阶段性成果或突破,请重点阐述。 三、标准相关性情况 项目任务中与标准相关的内容,现进展情况,与国家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的衔接情况等 四、经费使用情况 1. 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制定内部管理办法、经费是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财务报销手续是否齐全、与其他承担单位的资金划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挤占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的现象等,涉及政府采购的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等基本内容) 2.项目经费来源情况、经费分科目预算和执行情况(需按《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科目分别说明主要用途,并将预算与执行情况进行对比) 五、项目组织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项目组织管理的措施和成效(包括项目内部管理、合作交流、数据共享、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联合机制与模式等),研究队伍的总体情况(包括项目负责人的作用、研究团队情况、协作单位情况、人才培养情况等) 六、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七、下阶段研究工作计划和安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