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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农经[2010]2978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4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等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

[接上页]


  三、在年度投资计划中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有关部门要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纳入行业年度建议计划,并在报送年度建议计划中,注明哪些项目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在安排农村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危房改造、农田水利设施、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水土保持、扶贫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沼气、农村电网完善、空心村整治、农村社会服务、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移民技能培训、学前教育、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等方面年度投资计划时,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优先安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鼓励采取切块或带帽下达等方式安排资金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社会事业。

  

  对于切块下达到省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及移民管理机构,在细化分解投资计划时优先安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同时,各省(区、市)要积极筹措资金,努力拓宽投资渠道,加大库区和移民安置区资金投入,在安排地方政府性资金时,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

  

  四、合力推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建设

  

  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安排要以巩固政策实施已有成果为基础,以解决当前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提高移民等农民收入水平为重点,以加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及改善教育、卫生等民生为主攻方向,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优先实施符合相关规划、前期工作基础好的项目。县级人民政府要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拨付、项目管理等环节,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良好工作局面。要综合考核当前移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将各渠道资金相对集中安排使用,有条件的可实行整村推进。现有投资渠道的项目,可由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对于移民最急需的项目,移民专项资金要优先安排,原则上由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有关工程建设,扩大资金来源,提高管理水平。各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情况沟通和工作配合。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尽量组织移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增加移民就业机会,促进移民增收。

  

  五、强化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监督管理

  

  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安排,要充分征求移民意见,听取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的反映。在项目实施中,要提高透明度,实行政务公开,确保移民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与移民长远生计直接相关的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等重要事项要进行公示。坚决防止因信息公开不够、项目建设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引发新的信访问题或不稳定因素。

  

  各部门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合作。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移民管理机构切实落实责任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资金落实及管理、项目进度、工程质量等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完成后,要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手续,明晰工程产权和使用权,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移民管理机构要将各部门投入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资金和完成的工作量及时统计汇总上报,并采取适当方式鼓励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建设,共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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