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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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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一般三年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的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应邀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决策咨询等活动;

  

  (四)进出广州有关客运口岸时,由有关部门协调查验单位提供专门通道或者通关便利;

  

  (五)获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和联系,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宣传荣誉市民事迹。

  

  第十四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荣誉市民称号撤销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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