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粤环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30
【实施时间】 2010-0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

  (粤环发〔2010〕8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发〔2010〕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工作是各级政府落实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重要任务,是环境保护履行环境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执法和信息发布的重要依据,对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满足广大群众的环境知情权,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把环境监测工作作为环境保护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环境监测工作,努力为环境管理、环境执法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撑。

  

  二、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质量监测,优化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项目,努力摸清辖区环境质量;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的污染源监测体系,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说清污染源状况,同时要强化污染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营和质量管理,推动污染源排放稳定达标;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评估和预测环境质量状况及环境风险,及时做好预警和应急监测;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健全应急监测管理,强化应急监测演练,不断提高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三、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按照配强配精省环境监测中心,提升区域和地市环境监测中心,逐步完善县(区)环境监测中心建设,强化环境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的原则,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加大环境监测能力投入,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我省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四、切实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逐步理顺监测行政管理和技术的关系,切实加强监测行政管理,不断推进环境监测事业发展,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