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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5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内资(含私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局、分局

  2009年度企业年检工作要围绕实践“四个统一”和建设“三型工商”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省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年检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工商企〔2007〕31号)、《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工商办〔2008〕27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内资(含私营)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苏工商企2010第16号),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积极改进年检方法和手段,充分发挥年检在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年检工作的培训和宣传

  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领导,周密布置、精心组织,落实年检岗位责任制,做到年检工作规范有序。要认真做好年检人员的业务规范和软件操作培训,以科学的方法、熟练的业务、热情的态度做好年检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网络、现场咨询会及组织企业联络员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大年检工作的宣传力度,深入细致的宣传年检规范要求,特别是要让企业了解网上年检的程序和要求。

  二、规范年检工作程序和要求,强化重点事项的审查

  (一)年检工作要规范有序。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可以当场受理、审查并核准,及时办理通过年检,当场未能办理的要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准、数据录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企业有正当理由,在6月30日前书面申请延期年检的,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对申请延期年检的,要将延期年检的事由和延期年检期限及时录入年检管理软件;企业通过网上申报年检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预核准完毕。

  (二)严格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审查年检材料。做到内容填写规范、材料提交完整、审查意见明确。要督促企业认真填报年检报告书,尤其是经营情况必须如实填报,营运状况的四种状况必须选择其中之一,不得漏填。对公司制企业的分支机构和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要督促其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年检。

  (三)年检工作全部流程要在电脑系统上完成。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有前置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许可期限届满警示信息以及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前置许可失效的企业和有查无下落警示信息的企业以及有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营业期限届满警示信息的企业,在年检中要严格把关,解除警示信息的审批手续要完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后方可通过年检。

  (四)加强企业经营范围前置行政许可的审查。对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企业,年检要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着重审查企业提交的前置许可证件是否合法有效,被许可主体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一致,许可证件的期限是否过期失效,许可内容和营业执照的相关经营范围是否吻合。对未能提供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过期失效的,责令其办理变更相关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同时要根据企业提交的前置许可证件,对重点、热点行业企业特别标注及时进行核对与维护。利用年检有利时机,做好全市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入网扩面工作。

  对属于后置行政许可的项目也要加强审查,若无法提供有效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复印件的,需下发“行政提示通知书”提醒企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强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的审查。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按照规定实行分期到位的,要认真审查公司是否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对有未按期出资的企业,以及被责令限期出资逾期未处理的企业,要重点审查。按照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号)的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年度审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应提交审计报告外,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也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其他企业一般不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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