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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金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金融工作机制。要建立金融协调服务办事机构,明确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分析金融运行态势,研究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要建立完善考核奖励办法,最大限度地激发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工作热情。要在制订区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论证和项目推介活动中,邀请金融机构参加,征求金融机构意见,努力实现经济金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要高度重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细化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具体办法和相关措施,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逐步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全面加强以政府、企业和个人为主体的信用建设。要加强金融法制建设,规范金融主体及其行为,建立企业红黑名单制度,积极清收不良贷款,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防范和制止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动态监测,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大力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工作,推进金融生态县、区创建活动,组织实施好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试点工作,推进城乡支付服务一体化发展。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