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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张家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张政[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6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3.加强个人信用建设。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面向社会大众的征信知识宣传,提高群众对个人信用的关注度,引导大众珍惜信用记录,积累信用财富。加强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报告解读咨询、异议处理等工作,帮助群众正确理解信用报告,正确对待不良记录,有效维护本人权益。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征集农户基本信息,建立农户信用档案,提高广大农民的信用意识。扩大个人信用报告使用范围,在面向企业的市场准入、土地使用、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票上市、出口退税、政府采购、项目核准、工程招投标等工作中,引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的信用报告查询机制,将其守信情况纳入审核范围,在面向个人的招聘、评先、任职等活动中,加强对个人信用情况的考察,促使社会群众将信用意识渗透到各种社会活动中,提高社会大众的信用意识。

  

  (三)培育和规范多元化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征信市场健康发展

  

  做好信用市场的“规划、协调、引导、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信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建立完善信用评级体系为重点,逐步建立以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商帐追收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政府相关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分局等单位要加强合作,正确引导、大力扶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和保障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积极引导业内企业主动使用信用产品,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四)广泛开展征信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信用文化氛围

  

  针对目前社会信用观念淡薄、信用制度尚不健全、信用管理不够规范、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的实际,大力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教育、文化、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社会信用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信用知识普及教育以及“诚信城市、诚信企业和诚信公民”创建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树立诚信典型,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得益、失信受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一时失信、长期受制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实施步骤

  

  (一)2010年3月底前,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各部门工作分工,分解任务目标。

  

  (二)2010年6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信用信息的三级联通;征集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建立企业和个人综合信用档案。

  

  (三)2010年底前,基本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建成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门户网站,基本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产品开始广泛使用,信用服务业、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市场显现雏形。

  

  (四)2011年底前,基本建成门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体系和规范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框架基本建立。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市法院、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张家口海关、市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政策、重大事项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体工作,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构,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落实工作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其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和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大力推进各个领域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同时,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时限要求,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确定联络办公室和联络员。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要经费的支持力度。

  

  (三)监督考核,确保实效。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各级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考核,确保各阶段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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