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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阜新市政府
【发文字号】 阜政办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7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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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办公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考核:

  1.明确行政决策权限,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

  2.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3.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准确公开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4.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对应急决策的事项范围、启动机制、程序、时限、公布形式等作出规定,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5.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6.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三)编制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考核:

  1.依法界定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2.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行行政权力网上透明运行,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建立电子监察网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情况进行监察;

  3.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四)监察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考核:

  1.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2.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处理的工作机制;

  3.建立行政问责和效能考核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政府部门实施行政问责工作,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五)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考核:

  1.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实行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2.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足额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获得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六)司法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考核:

  1.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建立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地予以处理;

  2.完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程序,高效、便民、低成本地解决社会纠纷;

  3.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七)信访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考核:

  完善信访制度,提高信访机构办理信访事项、化解纠纷的质量和效率,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四、依法行政考核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依法行政考核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依法行政考核的基本方式和程序:依法行政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全面考核与专项考核、自查自评与公众评议、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考核对象应当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按照考核事项的要求,分别向相关考核机关上报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报告,各专项考评结果及依据,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文件资料、统计报表等材料。各考核机关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部门所负责的考核事项的情况向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相关考核机关的考核情况确定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并予以公布。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当地政府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当地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办公室。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所在地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管理部门。

  (三)各级政府应当高效重视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将该项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把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做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不断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标准和相关制度,真正发挥依法行政考评工作的重要作用。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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