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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03-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接上页]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5年调整为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的,不再执行“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助理级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的规定,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二)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八、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调整我市职称外语政策,加大对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倾斜力度。

  

  (一)从2003年起,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和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凡国家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均须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广东省不再组织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

  

  (二)对外语成绩的要求,根据系列(专业)、年龄、地域的不同区别对待:

  

  1.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仍按规定的外语条件执行。

  

  2.艺术、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其外语成绩,仅做参考。

  

  3.其他系列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以及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

  

  4.其他系列1956年至1959年出生的,以及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5.其他人员,外语考试成绩应当达到国家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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