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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03-06-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7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接上页]


  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

  

  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

  

  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

  

  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

  

  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

  

  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

  

  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

  

  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

  

  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

  

  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

  

  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6日 深人发〔2003〕50号)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制发退休证、退职证及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退〔1998〕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和《退职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后,发放由广东省人事厅印制的《退休证》、《退职证》。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所需证件,由市人事局统一向广东省人事厅订购后,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免费发放。

  

  三、订购《退休证》、《退职证》的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负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各区的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列入“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科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单位或退休、退职人员收取费用。

  

  四、各区组织人事部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按附表的要求将下年度所需证书的数量报市人事局,以便统一向广东省人事厅提出订购计划。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我局1999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使用新版退休证、退职证的通知》(深人发〔1999〕33号)即行废止。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证、退职证需求数量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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