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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 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 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 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 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 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 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 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 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 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 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月27日 深人发〔2006〕4号)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专家体检制度,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9号)有关精神,现就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在深圳工作、居住,并纳入市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广东省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深圳市优秀专家。 二、体检标准:两院院士体检费用按一级保健对象体检标准执行;其他专家体检费用按二级保健对象体检标准执行。 三、体检费用:专家体检所需经费纳入每年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四、体检时间:每年由市保健办安排一次专家体检,具体时间由市保健办落实。专家在接到保健办书面通知后,应与市保健办确认是否参加本体检,以便安排。 五、体检程序:已经在市保健办办理保健卡的专家,按保健办体检通知要求的时间直接持保健卡接受体检。尚未办理一、二级保健卡的专家,先到保健办办理建档手续,再接受体检安排,体检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一、二级保健卡。 办理建档手续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二)荣誉称号专家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免冠半身一寸彩照2张; (四)已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的专家要提供社保卡复印件; (五)在职专家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 六、本通知从2006年2月1日开始实行。《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年度体检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5〕7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