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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 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 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 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 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 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 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 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 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 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 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 为加强我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出现的人事纠纷,建设和谐深圳,现印发我局《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出现的人事纠纷,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保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稳步进行,现就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增强对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以调解与协调的方法解决事业单位在改革和管理中出现的人事矛盾,是及时有效解决纠纷,化解各种矛盾,协调各方利益,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各单位要从构建和谐深圳,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稳步进行。 各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在积极稳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坚持依法管理的同时,应当建立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制度,用调解与协调的方法解决人事争议,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建立调解与协调制度,健全调解与协调组织 为及时有效解决事业单位在改革和管理中出现的人事纠纷,各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要尽快建立起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与协调组织)。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各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设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应于2005年6月底以前完成调解与协调组织的建立工作。 调解与协调组织建立后,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或协调;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由本单位的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 三、调解与协调组织的组成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由工会、人事、监察等方面的代表组成,同时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可以设在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代表组成。 调解与协调组织的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一般由3至7名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 调解与协调组织属非常设机构,不占编制,其成员一般采取兼职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