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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学科组专家的评价分数及意见,是学科组评议投票表决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结构评价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科组专家审阅申报人的评审材料; (二)对申报人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进行评分,写出评价意见; (三)召开学科组评议会议,由主审人介绍评价意见和评分情况; (四)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 (五)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含二分之一),才能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评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评分参考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