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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06-10-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8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接上页]


  第九条  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采用表格式,根据不同产业和行业、岗位类别,分别列出引进条件,就人才的学历与知识结构、经历和业绩提出要求。

  

  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目录格式,参照人事部门每年发布的接收毕业生政策文件。

  

  第十条  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中,评价在职人才的标准应坚持评价党政人才重在群众认可,评价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评价专业技术人才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十一条  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对在职人才学历、业绩等条件的要求,应本着既重学历、又不唯学历,既重职称、又不唯职称的原则,根据不同岗位对人才需求的侧重点列出素质要件。

  

  第十二条  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应区分不同层次人才,分别规定相应标准;同时,对引进国内在职人才和海外留学回国人才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  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中,除对从业年限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外,其它岗位可不对从业年限和资历进行限制。

  

  第十四条  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的岗位类别,应重点列举各产业和行业中主要的或有共通性的岗位类别;所对应的专业背景要求,应依据国家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校专业目录的学科和门类。

  

  第十五条  引进在职人才岗位目录应编列岗位代码,接收高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目录应按照国家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代码排列。

  

第三章 编制、发布与修订


  第十六条  《目录》由人事部门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在充分征求用人单位、行业协会、政府其它主管部门、人才代表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本市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及现行人才引进政策拟订。

  

  第十七条  人事部门应组建专业机构,负责《目录》的信息收集、文字拟定、补充修订、意见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人事部门应建立《目录》编制咨询制度,成立由相关行业协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人才专家等各方面代表组成的《目录》编制咨询委员会,对《目录》岗位类别的设立、人才标准的拟定、修订等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人事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产业政策、人才引进政策、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等客观条件变化情况,对《目录》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市产业政策或人才引进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人事部门应当自相关政策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目录》的调整、补充、修订和发布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目录》的补充、修订及再发布,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目录》编制和发布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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