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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06-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8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接上页]


  第十一条  评审组投票表决前,由召集人从评审组成员中指定一名唱票员、一名计票员、一名监票员。投票表决后,召集人和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分别在投票情况汇总表上签字,投票结果方能有效。

  

  第十二条  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负责对所有申报人写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组同意票达二分之一以上的人数超过该组控制指标数的,按得票数排出名次,得票数多的作为该专业评审组的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评审组同意票达二分之一以上的人数超过该组控制指标数,且得票数相等的,进行第二轮投票;若第二轮投票得票数仍相等,则由领导小组综合平衡后确定人选。

  

  第十五条  评审组经评议表决出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候选人后,再按控制指标数评审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候选人。评议表决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候选人的投票方式按本规则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根据选拔条件和当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数量,对评审组投票选出的人选进行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评审组成员必须依时参加评审会,因故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去,未参加评议过程的成员不得投票、委托或会后补投票。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是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均不能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数、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二十条  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一)不得向外泄露评审组成员个人信息;

  

  (二)不得向外泄露评审情况;

  

  (三)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四)评审组成员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审组中的普通一员,在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的,市人事局应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取消其评审组成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6年1月2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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