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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 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 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 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 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 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 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 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 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 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 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 《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政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府办〔2005〕141号)精神,借鉴国家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协商范围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拟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审核深圳大学城各研究生院年度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 (三)研究协商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和科研成果转化的有关事宜; (四)协商博士后补助资金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专项资助资金有关事宜; (五)协商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随迁子女的调动、入户、社会保险等事项; (六)研究协商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入学的政策规定; (七)研究协商有关博士后公寓事宜; (八)研究协商博士后工作中其他有关事项。 二、联席会议的主办部门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主办部门为市人事局。 成员单位为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联席会议联络员。 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由市人事局承担。 联席会议聘请我市两位院士当顾问。 三、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一般由市人事局召集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可根据会议的议题,确定参会的成员单位; (三)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或联席会议无法议定的事项,由市人事局提请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召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研究决定; (四)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人事局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参会单位会签后,发至各成员单位,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五)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按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四、联席会议制度的生效期限 本联席会议制度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