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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8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接上页]


  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

  

  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

  

  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

  

  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

  

  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

  

  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

  

  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

  

  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

  

  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

  

  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

  

  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22日 深人发〔2002〕85号)

  


  为加强对人才交流会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才交流会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中介机构在其经营场所以外,举办名称冠以“人才”字样,或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为主要招聘对象的人才交流会,应当遵守本办法。

  

  行业主管部门举办人才交流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举办全市性的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区属部门或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举行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名称必须注明“深圳市××区人才交流会”。

  

  第四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主办单位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资质证书;

  

  (三)交流会组织方案、会址及会场平面图;

  

  (四)拟刊播的启事文稿和招聘信息;

  

  (五)主办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获得批准后,如需变更内容,主办单位必须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中应当写明变更项目及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必须按原方案组织实施。擅自变更交流会项目的,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处理。

  

  交流会项目变更或因故不能如期举办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刊播启事声明,并负责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第八条  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审查招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工作人员的身份,无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的单位不得参加招聘。

  

  第九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人才交流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是与举办人才交流会书面申请严重不符的,或者组织计划未能落实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条  主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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