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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 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 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 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 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 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 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 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 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 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 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 深圳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11日 深劳〔2003〕81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84号),我省已经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只保留对“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核准。据此,为了认真做好我市有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行政部门自即日起取消办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针对企业工资发放如何接受银行现金管理的问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市属国有企业仍按《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5〕8号)的规定,按“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下简称“两个低于”)的原则确定工资总额。劳动部门核定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和市属一级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基数,企业根据核定的基数,按照“两个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和市属一级企业将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分解到所属企业,并对所属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三、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由其产权部门负责确定。确定时应参考深圳市公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并遵循“两个低于”原则。 四、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与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状况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企业可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员工签订工资协议。 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收入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鼓励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以建立科学、规范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