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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06-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接上页]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站应在退休人员进入街道、社区管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建立定向服务联系。发放联系卡要做到“一人一卡”,做好发放的登记签收工作。联系卡上的街道、社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管理服务项目等内容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退休人员,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更正。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遗失的,可向社区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  社区工作站应根据基本信息库的信息,及时通知退休人员到所辖的街道劳保所的指纹验证点进行指纹验证,对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应提供上门服务。发现退休人员死亡或下落不明、被判服刑等情形的,应通知其亲属携带有关证明到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情况向社保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退休人员死亡的,社区工作站应在其亲属报告退休人员的死亡情况的当日在《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增(减)月报表》上做好登记工作,修改数据库中的信息。告知其亲属申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应提供的材料,并指导、协助其持有关材料到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应为辖区内的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业务查询。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站对劳(英)模、孤寡、行动不便以及70周岁以上高龄退休人员,应每半年走访1次以上,了解退休人员的身体状况,听取意见和要求,尽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及时记录走访情况,建立工作台帐,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第二十一条  病重住院或卧床不起的孤寡退休人员有要求的,社区工作站应帮助其联系小时工或临时看护人员(看护费用由退休人员承担);对特困退休人员家庭,应帮助其向有关部门申请相应的特殊救助。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应按照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指导、帮助社区退休人员建立自管小组,依托自管小组组织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每个社区小组以20-40人为宜。自管小组要选择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身体较好的退休人员为组长,协助街道社区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社区要登记各小组组长和组员名单。

  

  社区工作站引导自管小组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政策,组织小组内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参加社区组织的有关活动,互相掌握小组内退休人员的健康和生活情况,帮助调解退休人员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应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协助辖区内卫生保健部门做好退休人员的医疗、护理、康复工作,具体实施措施与卫生保健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劳保所接收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由各区政府协调解决存放地集中保管;进入社区管理后跨区流动的退休人员,其人事档案暂不转移,待社保档案馆建成后,再实行全市统一存放保管。

  

  有关部门应妥善存放和保管辖区内退休人员档案,并提供配套的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移交的企业、退休人员应如实提供移交的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职责,严格审核和妥善保管移交的档案等材料。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社会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企业退休人员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建议或投诉,由社区工作站、街道劳保所或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移交、接收、管理参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企业退休党员转入社区居民党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深组通〔2002〕93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文书均可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szsi.gov.cn)上下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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