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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经信经[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南京电监办、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南京电监办、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经信经[2010]49号 2010年1月26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安监局、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省经信委、南京电监办、省安监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给省经信委、南京电监办、省安监局。

  

  
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省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有效防止次生灾害,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用户、供电企业以及与电力用户安全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以下后果之一的: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以下后果之一的:

  (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电力用户。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第三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包括党政机关、国防、信息中心、交通运输、水利枢纽、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公共事业及其他等行业。具体分类详见附件《江苏省重要电力用户重要等级分类表》。

  第四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分类划分规定,如实申报重要等级。

  第五条  新增电力用户,属重要用户范围的,在报装申请用电时应如实申报重要等级。

  第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新增重要电力用户申报的重要等级提出供电方案意见。

  第七条  重要电力用户应向供电企业申请符合其重要等级要求的供电电源。

  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二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第八条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要满足重要电力用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第九条  对供电电源有特别要求的,供电企业可按相关行业规章、规程对供电电源的要求制定供电方案。

  第十条  如确因电网客观原因,供电企业暂无法向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符合重要等级要求供电电源的,要和重要电力用户共同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应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经信、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具有保安负荷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在配置符合其重要等级要求的供电电源的前提下,还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确保在外部电源全部失电后,各类应急设备、应急照明、消防等各类设施的正常、可靠供电。

  自备应急电源主要包括柴(汽)油发电机组、ups不间断电源等类型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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