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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建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8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渝建发〔2010〕9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市城乡建设系统的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法〔2009〕29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结合本通知要求一并贯彻执行,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依法行政,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

  一、强化领导,充分认识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市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按照新形势下出现的情况,提出的新要求,仍存在不少问题,行政争议日益增多,处理难度日趋加大。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有序解决争议、消除纠纷、化解矛盾,力争把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这对于构建平安重庆具有重要意义。

  二、落实责任,积极配合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入研究有关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普遍性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努力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实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和“执法为民”。作为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积极参与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活动。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按行政复议决定抓好落实,及时向复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要认真抓好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对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依法配合行政复议活动,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三、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全面领会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建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熟悉行政复议审理活动的法定程序及作为被申请人所应履行的职责。要把《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纳入普法教育的内容,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互联网、公告栏、宣传栏等宣传载体普及行政复议知识,让广大群众了解、掌握行政复议这一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渠道,学会利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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