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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镇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饮食娱乐等服务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饮食娱乐等服务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饮食娱乐等服务业的环境管理,努力解决油烟污染、噪声扰民等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饮食娱乐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现象的发生,兴办饮食娱乐等服务企业的审批,必须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一)在城市居民住小区内,新办饮食娱乐等服务企业经营场所应当独立于居民住宅楼;

  

  (二)饮食娱乐等服务企业必须设置净化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排气筒排放,不得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排气筒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三)必须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燃料,禁止原煤散烧,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在城镇人口集中区域内兴办娱乐场所的,必须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达到规定的噪声标准;

  

  (五)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的修理业等服务企业。严格限制在无排水管网处兴办产生和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企业。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的饮食服务企业,应设置隔油池或采取其它处理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污水直接排入周围水体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并应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排污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部门应对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等服务企业,依法进行经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现有餐饮业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应及时补办。

  

  三、新上饮食娱乐等服务业的建设项目,应执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及产生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饮食娱乐等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好饮食娱乐等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发关,在审核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应要求其出具环保手续。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性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已取得的批准性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重新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擅自从事饮食娱乐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可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依法查处。

  

  五、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饮食娱乐等服务行业的现场检查和监督管理。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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