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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苏教法规[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9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并上报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并上报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教法规〔2010〕3号)


  

  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署,我市从2006年起已经全面停止审批新的中小学改制学校,并对已有改制学校进行了清理规范。经过清理,2007年经省教育厅公布的符合“四独立”要求的改制学校我市共有21所,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共有18所。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与上级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有差距。

  

  2009年1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下发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24号),该文件已经由省政府办公厅直接发至各(县)市人民政府,苏州市教育局也已将该文件转发至各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具体见苏教法规〔2009〕10号文)。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各项工作要求。为认真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请各有关县(市)、区教育局对2007年列入省教育厅公布的符合“四独立”要求的改制学校,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周密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调整方向,按照“一校一方案”的要求,制订具体清理规范实施方案。

  

  二、请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虽然不在省教育厅公布的符合“四独立”要求的改制学校名单之列,但仍存在办学性质不清的其他“非公非民”的学校进一步排查清理,按照或恢复为公办学校,或依法设置为民办学校,或予以撤销停办的方向要求进行清理,并同样按照“一校一方案”的要求,制订具体清理规范实施方案。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努力完成省政府文件中所提出的到2010年基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任务。

  

  以上方案请于2010年3月1日前上报苏州市教育局法规处,地址:苏州市公园路198号,邮编:215006,联系电话:65214337。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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